劳动仲裁并不是要告公司全部人。在劳动仲裁中,通常是以公司或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而不是告公司的全部人员。下面我详细解释一下:
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 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主要是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如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之一,以明确仲裁进程中的责任主体。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有多个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他们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联,也可以考虑将他们一同列为被申请人。
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 首选是查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就是被申请人。
-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看是哪家公司给劳动者发的工资,或者哪家公司给劳动者交的社保,以此来确定被申请人。
- 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发工资、代交社保的,需要留意打卡系统上的单位名称,以及经手的业务中有没有体现公司名称。
特殊情况下的被申请人确定:
- 对于集团性质的公司,或者老板有多个牌照、多家公司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的,工资是由B公司发放的,社保是由C公司购买的,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家或多家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在分公司工作,需要查看分公司是否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就把分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总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如果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那么直接告总公司。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并不是要告公司全部人,而是根据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被申请人。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