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条款-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 移送管辖:

  1. 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2. 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3.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例如,若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公安机关审查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则公安机关应退回该案件,并明确告知行政执法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理由。

二. 移送材料的要求:

  • 公安机关在接受的案件时,应检查是否附有完整的材料,包括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

三. 立案决定与通知:

  • 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 补充调查与交接:

  •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移送刑事案件时,需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确保案件的合法、合规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