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七条 原文-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以及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义务犯罪者的职业禁止措施。如果你对此条款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了解相关案例,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