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办案原则、职能管辖、侦查与调查、留置与强制措施以及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方面。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 办案原则的衔接
- 学者卫跃宁指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犯罪案件的原则有所不同。监察法强调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学者建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办案原则应当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统一,即健全各机关各司其职、各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二. 职能管辖的衔接
- 卫跃宁提到,监察机关目前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有101个,检察机关管辖14个职务犯罪罪名,并存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调查权的罪名。学者建议,当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这些共有罪名时,可以考虑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管辖,以提高办案质效,并体现权力相互制约的精神。
三. 侦查与调查的衔接
- 学者指出,监察调查范围广泛,包括违纪、违法、犯罪调查,而侦查仅针对犯罪。职务犯罪调查与其他犯罪的侦查在措施手段上存在差异,需要衔接处理。学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将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区分犯罪和违法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以解决不同性质案件的调查措施、证据问题。
四. 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
- 卫跃宁提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的规定,可能存在不符合法理的情况,且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学者建议,借鉴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的预告移送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删除可能不符合法理的刑事拘留,解决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问题,并明确国家赔偿主体。
五. 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
- 学者指出,监察法新增加的禁闭措施是内部监督机制,而特约监察员则是外部监督的新规定。学者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考虑规定检察院对监察法实施进行适当监督,以完善对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体系。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的观点涉及多个方面,旨在促进两部法律的协调与配合,完善国家的法治体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