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肖像属于偷拍吗-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侵权纠纷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肖像是否属于偷拍,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肖像,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则可能构成偷拍,进而侵犯肖像权。反之,若拍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规定或已获肖像权人同意,则不属于偷拍。

不构成偷拍的情况

  1. 合理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例如,在公共场所拍摄风景时,人物仅作为背景元素出现,且照片仅用于个人欣赏或学习摄影技巧,这种拍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偷拍。
    • 为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样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2. 已获同意:

    • 若拍摄者已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则在公共场所拍摄其肖像不构成偷拍。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在公共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被视为默许了活动组织者或媒体对其进行的拍摄。

构成偷拍的情况

  1. 未经同意: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公共场所擅自拍摄其肖像,并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或其他营利性活动,或恶意传播、丑化、篡改等,均可能构成偷拍,进而侵犯肖像权。
  2. 侵犯隐私权:

    • 偷拍行为往往伴随着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例如,以秘密跟踪、偷拍偷录方式侵扰他人生活,或拍摄他人私密部位等,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拍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也可能构成偷拍。

总结与建议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肖像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拍摄前应确保已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若拍摄内容涉及具体人物的清晰肖像,且拟用于商业用途或公开传播,应事先与肖像权人协商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同时,应避免以恶意或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拍摄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