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人是纳税人本人,即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的个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定义与条件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这里明确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但扣缴人即为承担这些支出的纳税人本人。
二. 扣缴人的确定
- 在实际操作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由纳税人本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的,因此扣缴人就是纳税人本人。
- 例如,如果张先生每月给父母赡养费,并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那么他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自行扣除相应的额度,这里的扣缴人就是张先生本人。
三. 注意事项
- 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与赡养老人相关的有效凭证,如被赡养人的身份信息、赡养协议或分摊协议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如果纳税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且其父母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纳税人仍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但同样需要留存相关凭证。
综上所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人是纳税人本人,即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的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扣除标准,自行扣除相应的额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