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训戒书需要加害方承认打人吗-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婚姻家庭

家暴训诫书的出具并不完全依赖于加害方的承认。

一. 家暴训诫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一条款为公安机关出具家暴训诫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家暴训诫书的出具条件

  1. 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如果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加害人陈述和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出具告诫书。

  2.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如果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则需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加上其他辅证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些辅证可以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频或音频、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

三. 家暴训诫书的执行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出具告诫书后,应将其送交加害人和受害人,并通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机构在收到告诫书后,应对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以确保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 例如,在一起家暴案件中,即使加害人否认打人,但公安机关通过受害人的陈述、医院的伤情鉴定以及邻居的证言等证据,仍然可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出具告诫书。

综上所述,家暴训诫书的出具是基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证据,而不完全依赖于加害方的承认。如果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出具告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