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并不具有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的法定职责,但这一做法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被视为一种良好的行政行为习惯。具体分析如下:
一.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职责的法律依据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如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举报奖励)具有告知举报人的职责。然而,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的普遍性: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法定救济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附带告知这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存在是普遍的,且通常通过法律普及、宣传等方式为公众所知。
二.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职责的实际操作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及更好地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往往会主动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关的救济途径和权利。
例如,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在书面回复中附上“如您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类似表述,以提醒投诉举报人其享有的法律权利。
三. 我的观点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但我认为,从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主动告知这些权利。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和理解,还能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综上所述,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并不具有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告知这些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