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后不需要给原告答辩期限。具体分析如下:
答辩期与管辖权异议期间的重合性:
- 答辩期是指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间。
-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由于答辩期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重合的,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时间作为准备答辩的时间:
- 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时间也是被告准备答辩的时间。
-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不应当再给予被告答辩期。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被告答辩期。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后不需要给原告答辩期限,因为答辩期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重合的,且在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被告已经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答辩。如果原告在管辖权异议处理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给予被告答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