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条款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增加了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处罚:
-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也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样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安全生产条款的主要修改内容。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