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以下是关于该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基本量刑幅度: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加重处罚情形:
- 如果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指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包括生产、销售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销售范围广泛等。
- 如果该行为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些修改体现了法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旨在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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