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投标人分数知情权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首先,投标人有权利知道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或明细得分。但这里的“明细得分”并非指的是每个评委的具体评分,而是指某细项全部评委的汇总得分。当投标人提出要求问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进行告知。然而,对于其他投标人的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则不得告知,以保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这一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投标人的知情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投标人的知情权,即他们有权了解招标的结果以及自己的投标情况。
- 投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构成承诺。若招标人不予承诺,即属于要约被拒绝。因此,投标人自然有权知道自己要约被拒绝的具体原因。
投标人的异议投诉权:
- 异议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能够知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在评标结果方面,由于未中标人依法不能查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此他们只能通过了解自己的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来推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 如果投标人无法得知自己的明细得分或被否决原因,那么他们将难以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进而也就无法有效地行使异议投诉权。
非商业秘密性质:
- 商业秘密通常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投标人查看自己的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这些内容对于投标人而言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这些信息是针对投标人自身的投标情况而给出的,对于其他投标人或外部人员来说并不具有直接的商业价值或保密性。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享有对自己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的知情权。这一权利不仅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