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此条款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即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 分析说明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若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