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公司事务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般不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不可直接追加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通常的规则是,执行程序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直接针对其股东。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责任通常限于其出资额范围内,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中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特定情形:可以追加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允许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追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2. 股东抽逃出资:

    •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合法程序而将其已缴纳的出资抽回的行为。
    • 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也可能会予以支持。
  3. 其他情形:

    •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如果股东存在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债权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也可能有权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但这些情形的认定通常较为复杂,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 法律程序:如果债权人希望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上述特定情形。法院在审查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注意事项: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需要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其他滥用权利的行为。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总结来说,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般不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会允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你在此方面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