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作为主要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一.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负责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包括监督物业服务活动,处理业主对服务质量的投诉,以及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运作。因此,若物业不作为,业主首先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包括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以及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对于物业不作为的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也会进行协调和处理。
我建议,在遇到物业不作为的问题时,业主可以先尝试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果,再向上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