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2级野生动物不起诉案例-陈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侵权纠纷

猎捕2级野生动物有可能不起诉,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情、猎捕者的认罪态度、是否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因素。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不起诉案例及分析:

一. 案例分析

  1. 基本案情:

    • 在J县,程某某在禁猎期内,通过网上购买禁猎工具弹簧套,在自家山场进行非法狩猎,猎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麂1只(当场放生),以及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野猪1只(已食用)。
    • 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评估,其猎得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3500元,其中已致死野生动物总价值为500元。
  2. 处理结果:

    •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并移交某县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
    • 某县林业局对程某某进行了立案查处,因其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具有坦白情节,对捕获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麂当场放生,未对黄麂造成伤害,决定不予处罚;对捕获的野猪处以捕获野猪一只单价500元2倍计1000元的罚款。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总结

在这个案例中,程某某虽然猎捕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麂,但由于其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捕获的黄麂被当场放生,未造成实际伤害,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而是由林业局进行行政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罚犯罪行为时,也会考虑犯罪者的认罪态度、是否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因素。

我建议,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上,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同时,对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的情况,也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