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用工主体不续签-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变更用工主体不续签”的问题,我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那么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针对您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口头通知您到期不再续订,而您提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这并不属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简单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最后,我建议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