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规定-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 法律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二. 违法行为: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三. 法律后果:

  1. 责令退回: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建议相关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