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法第9条原文-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原文规定: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这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主动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积极、主动地予以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原则,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