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收到并不等同于受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这一审查过程是为了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包括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
如果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这些条件,那么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该申请即被视为受理。此时,行政复议机关会开始进入复议审理程序,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了申请,但该申请并不会被受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会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那么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收到并不等同于受理,而是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只有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才会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进入复议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