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是无效的。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担保的从属性,因此关于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无效。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二、具体解释
担保的从属性:
独立保函的例外:
法律后果:
三、实际案例
以最高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为例,玉海公司、广西水电工程公司、澳亚公司、富满地公司共同签订《诚意金担保书》,并约定《诚意金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诚意金担保书》也无效,即使当事人约定了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四、建议
综上所述,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是无效的。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设置担保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