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主要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 核心内容解读:

  1. 保护责任主体:该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这强调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 政府部门职责:
     -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二. 具体法条内容:

  •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地区发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件,当地林业草原或渔业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同时,任何公民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也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

我建议:在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时,应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政府部门也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