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发布公告写明是竞争性磋商而实际执行的是竞争性谈判,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法律定义及区别
竞争性磋商:
- 定义: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特点:通常使用综合评分法,报价只是评分的一部分,最终中标者不一定是最低价者。
竞争性谈判:
- 定义: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特点:一般经过二轮或三轮报价,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二. 发布公告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的合法性分析
-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告中载明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活动。
- 如果发布公告时写明是竞争性磋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这违反了公告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可能导致采购活动无效,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三. 实践中的影响与建议
- 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可能会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效率。
- 我的建议:采购人在发布公告时应当谨慎选择采购方式,并确保实际执行与公告内容一致。如需变更采购方式,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及时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发布公告写明是竞争性磋商而实际执行的是竞争性谈判,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