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下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 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性质:这种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只要双方没有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就一直有效。
二、订立(签订)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与解除条件
- 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设立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解除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一致。即,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
- 支付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