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吃出异物是第几条-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侵权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中吃出异物的具体条款为第一百四十八条。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内容及其相关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这一条款,若消费者在食品中吃出异物并因此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同时,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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