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共同借款人之一催收,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借款人。
在共同借款关系中,当出借人向部分债务人催收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出借人向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进行催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这种中断的效力将及于其他共同借款人。
例如,在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的情况下,如果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催收了借款,那么即使丙没有直接向乙催收,乙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因为甲和乙是连带债务人,对丙负有共同的还款义务。丙向甲催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和乙两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在共同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向部分债务人催收时,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及于其他借款人的。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