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但不认为自己有犯罪的行为-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但不认为自己有犯罪行为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自首,但在特定情形下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详细分析

一、自首的认定条件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要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自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或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实施犯罪的过程、手段、参与情况等关键内容。

二、传唤到案的性质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到案,并非完全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投案,而是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线索或证据,并对其发出了到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的。

三、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自首

由于传唤到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投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条件,所以不构成自首。

四、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自首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具体表现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定。

  1. 视为自动投案的特殊情形:

    • 如果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或者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初是因传唤到案,但如果其后续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仍有可能被视为自动投案,并进而构成自首。
  2. 到案后如实供述“余罪”的情况:

    • 如果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余罪”),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到案方式不是自动投案,但因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这通常被称为“余罪自首”。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但不认为自己有犯罪行为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自首。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的特殊情形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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