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应当同录吗-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行政纠纷

辨认笔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法规依据

  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应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技术侦查部门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期限和执行方法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 分析说明

  1. 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期限和执行方法执行。辨认笔录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案件的定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确保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对其制作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 保障辨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记录辨认的全过程,包括辨认人的身份、辨认的对象、辨认的过程以及辨认结果等,从而确保辨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指认嫌疑,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辨认笔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障辨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