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不属于商品房,其存在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不属于商品房
- 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通知,“业主共有房地产”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等,这些房地产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并非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业主共有的房地产有明确的区分。
二. 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的存在是合法的
- 根据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前,需要列明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区房管局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规划批准文件(图纸)和楼盘表进行核对,无疑义后会对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内容、部位等进行认定。
- 这一流程确保了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在规划和权属上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不属于商品房范畴,其作为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在规划和权属上均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因此其存在是合法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