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伪造的证据作出的债权文书有效吗-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经济纠纷

以伪造的证据作出的债权文书无效。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伪造的证据显然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伪造的证据作出的债权文书,本质上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二. 法律分析

  • 伪造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制作的债权文书,其内容必然不真实,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因此,该债权文书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甲伪造了一张借条,声称乙欠其10万元,并以此借条为依据制作了一份债权文书要求乙还款。由于借条是伪造的,乙并未真实欠款,因此该债权文书无效,乙有权拒绝履行。

我建议:在面对涉及伪造证据的债权文书时,应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文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