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人员被开除公职后又进入工作,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一般原则:
- 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
- 服刑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因此服刑时间通常不计入工龄。
- 被开除公职意味着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开除公职后的时间段,在原单位也不再计算工龄。
重新就业后的工龄计算:
- 当服刑人员重新就业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 此时,工龄通常从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重新计算。
- 也就是说,服刑前的工龄和服刑后的工龄在重新就业后是分开计算的,不会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特殊情况:
-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前的工作单位有特别的规定,或者在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特别约定,那么工龄的计算可能会根据这些规定或约定进行调整。
- 但这种调整必须基于双方明确的约定,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服刑人员被开除公职后又进入工作的,其连续工龄通常从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重新计算,服刑期间和被开除公职后的时间段不计入连续工龄。如果有特殊情况或特别约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