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否需要质量保证金-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需要收取质量保证金。具体分析如下:

一.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

  1.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这意味着,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不得在政府采购中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情况,但并未提及质量保证金。这表明,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质量保证金并非法定必须收取的保证金类型。

二. 质量保证金的替代方式

  • 虽然政府采购法未规定需要收取质量保证金,但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以确保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例如,可以约定由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相应损失,从而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利。

三. 特殊情况的说明

  •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然而,这并不是以收取的形式存在,而是发包方直接在工程款中进行预留。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需要收取质量保证金。采购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来保障自身权益,而无需额外收取质量保证金。这一做法也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精神。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