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不予起诉的案例中,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情概述
-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
- 涉嫌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案件经过:丁某某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庆阳勘探开发分公司宜川天然气产能建设项目组委托,负责黄龙县宜庆21天然气井前期手续办理、土地补偿和土地平整事项。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丁某某雇佣他人非法占用退耕还林9923.4平方米,折合14.9亩。后丁某某按照自然资源局林地造林标准恢复造林。
二. 不起诉理由
-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案件事实,丁某某虽然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轻微,且已经采取了恢复造林的补救措施。
- 自愿认罪认罚:丁某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内容,但丁某某的行为虽触犯该法条,却因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而未被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正是基于这一法条,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四. 结论
综上所述,丁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黄龙县公安局移送起诉,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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