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诉讼或仲裁等程序的中止,以及债务人的新借款限制。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 法条原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解读: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针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如冻结、查封等)将被解除,同时,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也将暂时中止。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二. 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中止

  • 法条原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解读: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尚未结束,那么这些程序将暂时中止。直到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后,这些诉讼或仲裁才会继续进行。这也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避免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对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处置。

三. 债务人的新借款限制

  • 法条原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且债务人不得以个别清偿为目的对个别债权人提供新的借款或担保。
  • 解读: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也不得为了个别清偿而提供新的借款或担保。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不公平的清偿行为,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以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不公平的清偿行为。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