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以协调为名向他人要钱的是否能认定为索贿-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国家工作人员以协调为名向他人要钱,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可以认定为索贿。

一. 索贿的定义与特征

  1. 定义: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2. 特征:
    • 主观上具有主动性,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 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地位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 以协调为名向他人要钱的性质分析

  1. 行为本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协调为名,实际上是在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施加压力或提出不正当要求,以获取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符合索贿的特征。
  2. 行为表现: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调过程中,明确或暗示对方给予财物,或者通过设置障碍、拖延办理等方式,迫使对方为了获得协调结果而给予财物。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即包括索贿行为。

四. 结论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以协调为名向他人要钱,如果实际上是在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索贿。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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