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后变更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 变更申请执行人通常涉及执行权利的转让,这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来说,如果申请执行人将其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则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综合说明:
- 在执行终本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原申请执行人将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均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变更申请执行人。
-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或变更申请执行人。
-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提供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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