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处方药时,若药师不在岗,将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及罚款等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 当前处罚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例说明:
- 如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指山鸿鑫市场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于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琼综执五指山药罚字第008号)。
二. 即将实施的新规定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该办法规定,如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危害后果,则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我的观点
- 随着新规的即将实施,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在岗情况的管理将更加严格,违规成本也显著增加。
- 我建议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执业药师在岗,以保障药品销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