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劳动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工伤行政赔偿案件相关司法问题的解释。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及分析:

一. 工伤认定依据

  1. 事故责任认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 例如,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1. 故意犯罪的认定: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 例如,若职工因犯罪受伤,需有刑事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故意犯罪”。

二. 工伤责任单位认定

  1. 多重劳动关系: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工伤事故发生时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 指派工作: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 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 挂靠经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 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作场所内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
  2. 参加活动受伤: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3. 多工作场所受伤: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 因工外出与上下班途中

  1.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期间等。
  2. 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五.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情形。

六. 第三人原因受伤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即使职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七. 工伤认定错误更正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在诉讼中依法更正。更正后,原告不撤诉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无过错的,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司法解释对工伤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多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工伤认定和赔偿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