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规定-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了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处理原则。具体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 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 是否实际使用;
  3. 借用时间的长短;
  4. 有无归还的条件;
  5. 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了请托人的一套房产,但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办理权属变更,也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控制了该房产,并享受了其带来的利益。

我的观点是,这一规定有助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未办理权属变更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