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再送出去,并不直接构成行贿罪,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是详细解释:
主观意图的考量:
- 如果行贿人在最初送出贿赂时,就是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并且贿赂已经实际送出,那么即使受贿人之后将贿赂退还或者再送出去,行贿人的行贿行为依然成立。因为行贿罪的构成主要看行贿人送贿时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 如果行贿人最初送出财物时并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比如是被索贿且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后续受贿人退还财物,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不构成行贿罪。同样,如果受贿人将这部分财物再送出去,也不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人的主观意图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的考量:
- 当行贿行为已经完成,即财物已经到达受贿人的控制范围,行贿罪的客观行为就已经具备。受贿人之后如何处理这笔财物,包括是否再送出去,都不影响行贿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
- 如果行贿人在行贿行为尚未完成时主动撤回财物,那么可以认为行贿行为未完成,不构成行贿罪。同样,如果受贿人在此之前将财物退还,且行贿人没有再次进行行贿的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 行贿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行贿人必须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 行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会被认定为行贿罪。
综上所述,受贿后再送出去并不直接构成行贿罪,而是需要根据行贿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行贿罪的认定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