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没有涉案的随身物品应当归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 具体分析
- 物品归属:若随身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则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归还给原持有人,即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这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 处理流程:相关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随身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若经查明这些物品与案件无关,则必须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将物品归还给原持有人。
三.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若随身物品被查封、扣押,且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相关部门会通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前来领取。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领取,相关部门也会妥善保管,待条件允许时再进行归还。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案的随身物品,在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后,应当依法归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这是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也是相关部门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