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监外执行通过的案例-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医疗纠纷

以下是两个关于糖尿病监外执行通过的案例:

案例一:陈文泽监外执行案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文泽,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监外执行事由:

在判决后,因陈文泽患有多种疾病,包括“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三支病变)”等,石狮市看守所出具了暂不予收押通知书。随后,法院组织陈文泽到石狮市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确认其病情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申请依据与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陈文泽向法院申请了暂予监外执行。经过法院审查并征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同意了陈文泽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案例二:郭生慧监外执行案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生慧,女,1986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因犯赌博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监外执行事由:

判决生效后,郭生慧以自己患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查证,郭生慧确实患有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达增殖期,并有相关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医学文件予以证实。

申请依据与结果:

考虑到郭生慧的病情,法院认为其不宜收监执行,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该决定也征求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得到了同意。

综上所述,这两个案例都展示了在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特别是糖尿病等需要长期治疗和特殊照顾的疾病时,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罪犯的实际情况,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确保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