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内设采购机构参与本部门询价采购,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 合法性分析
内设采购机构的地位:部门内设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的一部分,其参与本部门询价采购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该机构在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不存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等违法情形,其参与采购活动即是合法的。
采购程序的合规性:询价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部门内设采购机构在参与询价采购时,应确保采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布询价公告、制定询价文件、组织询价评审等。只要采购程序合规,内设采购机构的参与就是合法的。
三. 注意事项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内设采购机构参与本部门询价采购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