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期票据权利失效日不可以提示付款。
一. 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票据权利在上述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即票据权利失效,持票人便丧失了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 票据失效后的处理
票据失效后,持票人便无法再通过正常途径行使票据权利,包括提示付款。此时,持票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已逾期的票据在权利失效日后,持票人便失去了提示付款的权利,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