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一. 法条解读:

  1.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此条款特指新建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娱乐场所,如KTV、酒吧、迪厅等。
  2. 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这些场所的边界噪声,即场所与外界接壤处的噪声水平,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若噪声不符合标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不会核发营业执照,这意味着该场所无法合法经营。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某投资者计划在城市中心开设一家新的KTV,那么在开业前,其必须确保KTV的边界噪声满足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否则,即使其他条件都满足,由于噪声问题,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为其核发相关证照,导致其无法营业。

三. 法律责任:

  • 若违反此规定,不仅可能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问题,还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我建议:在开设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确保场所的噪声水平达标,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障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