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64条-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3-14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噪声管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 核心条款

  • 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二. 条款解读

  1. 禁止高音广播喇叭: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明确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除非是在紧急情况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下。

  2. 公共场所活动管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参与者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3. 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来加强管理,确保噪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例如,如果一个社区公园的管理者发现晚上有居民在公园内使用大功率音响进行广场舞活动,导致周边居民投诉噪声扰民,那么管理者有权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活动组织者降低音量或调整活动时间,甚至可以采取设置噪声监测设备的措施来确保噪声不超标。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这一法条时,要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噪声管理中的重要角色和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