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防治法第58条-陈建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房产纠纷

《噪音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3.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或者未按照证明的要求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
  4.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5.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案施工的;
  6.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噪声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

简单来说,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方面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的噪音污染问题,特别是建筑施工方面的,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果你还有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在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以及公司事务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