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释义-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7-24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主要是关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下面是对该条文的详细释义:

条文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释义

  1.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 当劳动者并非出于个人原因(如企业重组、并购、业务划转等)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考虑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经济补偿的计算:

    •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之前,已经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如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就不再考虑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即,新用人单位只需根据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举例

假设张三在原公司A工作了5年,后因公司A被公司B并购,张三被安排到公司B继续工作。若公司B在后来因经营需要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 如果公司A在并购时已经向张三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B在计算应支付给张三的经济补偿金时,就只需考虑张三在公司B的工作年限,而不包括其在公司A的工作年限。
  • 如果公司A在并购时未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B在计算应支付给张三的经济补偿金时,就需要将张三在公司A和公司B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