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以下是对这两种观点的详细分析:
一. 肯定说
- 观点阐述:肯定说认为,混合共同担保是存在的,且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提供物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构成相互担保的关系,即相互为对方的担保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实例说明:例如,甲向乙借款,同时提供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请丙作为保证人。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选择就甲的房产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甲和丙之间就构成了混合共同担保的关系。
二. 否定说
- 观点阐述:否定说则认为,混合共同担保并不真正存在。其理由主要是,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保证并存时,由于债务人自身就是债务人,其提供的物保本质上是对自己债务的担保,与第三人的保证并不构成真正的“共同担保”关系。
- 法律依据与解析:否定说并未直接否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而是从该条规定的实质出发进行解读。认为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首先应由债务人自身的物保来保障,只有在物保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保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的“混合共同担保”。
- 实例说明:以同样的例子为例,甲向乙借款并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时请丙作为保证人。否定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乙首先应通过甲的房产来实现债权,只有在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这并不构成混合共同担保。
我建议,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混合共同担保,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