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受雇佣者现场起到组织作用,并不必然构成同案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原则:
-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 这表明,受雇佣者仅因提供劳务而参与非法采矿活动,且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未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的,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组织作用的考量:
- 若受雇佣者在现场起到组织作用,这一事实并不直接决定其是否构成同案犯。关键在于其是否参与了非法采矿的决策、利润分成,或者领取了高额固定工资。
- 如果受雇佣者仅是在现场负责组织工作,但并未参与上述行为,且没有非法采矿的前科,那么其仍然可能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被视为犯罪。
特殊情况:
- 如果受雇佣者不仅起到组织作用,还参与了非法采矿的决策、利润分成,或者领取了高额固定工资,那么其就有可能被视为同案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同样,如果受雇佣者此前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那么其再次参与非法采矿活动,无论是否起到组织作用,都有可能被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非法采矿罪的受雇佣者现场起到组织作用,并不必然构成同案犯。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其是否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是否有非法采矿的前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详细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